【個資規範】有關防疫蒐集之個人資料,請各機關構(校)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落實辦理

2021 年 11 月 5 日 cc
旨: 有關防疫蒐集之個人資料,請各機關構(校)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落實辦理,請查照轉知。

明:
一、 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10月26日肺中指字第1104300078號函(附件)辦理。
二、 為穩定控制國內COVID-19疫情,各機關構(校)配合指揮中心防疫政策蒐集之個人資料,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,並落實執行以下事項:
(一)定期盤點防疫蒐集之個人資料並注意安全維護。
(二)個人資料之蒐集、處理或利用,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, 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,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 合理之關聯,並應將使用紀錄、軌跡資料及證據予以保存。
(三)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,經簽奉核定,進行刪除、 停止處理或利用者,各機關構(校)應予以確實記錄。
(四)請依各機關構(校)資料安全稽核機制定期辦理查核。

備註:檢附「COVID-19(武漢肺炎)」防疫新生活運動:實聯制措施指引,敬請各單位依來文配合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