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個資規範】各單位「個資保存年限」變更作業說明

2023 年 2 月 23 日 cc

主旨:各單位業管資料於校務系統資料庫之保存,敬請各業管單位定義保存年限說明

說明:

  • 依111學年度第1學期外部稽核檢討會議決議,授權各單位自訂保存期限。
  • 建議各單位應審慎評估及定義保存年限,評估事項如下:

1.相關法令規章及條文要求為依據
2.校內相關規範或會議紀錄決議
3.考量資料特性和其他單位資料之關聯性
4.學術研究之參考
5.個人權益之保護
6.另檢附國發會檔案管理局大專校院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,敬請參閱附件一

  • 各單位未來如要銷毀資料庫之資料,請依照IC-11400-015個人資料業務中止處理作業條文2銷毀作業執行記錄、2.3銷毀作業執行方式辦理,作為圖資處資料銷毀之依據,敬請參閱附件二
  • 若有未盡事宜或需諮詢之處請洽圖資處系統組佳嬅分機2365。